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会员中心 > 会员公告 > 文章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二手房营业税细节
核心提示: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日期:2006-6-1
    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将全额征收营业税。昨天,税总下发通知,对二手房营业税新政策的具体执行问题予以明确。其中,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新的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营业税税收政策。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有关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的手续。
  
    而对于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等具体执行问题,税总称将按照此前发布的三个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它们分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记者查询上述通知了解到,对于购房时间的认定问题,如果纳税人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对于那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