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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
核心提示:
来源: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 日期:2006-6-21
    (内容提要:“以票控税”是一项系统的发票管理乃至税收管理工程,要想抓出实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有章可循。二要强化深层次管理,务求取得实效。要把握真实性、注意逻辑性、兼顾相关性、避免倾向性)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存在于纳税人整个生产经营期间,纳税人能否依法开具和取得发票,事关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是否规范合法。该条同时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所以说,发票不仅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机关控制和掌握税源的主要手段。
    “以票控税”是一项系统的发票管理乃至税收管理工程,是以信息化为支撑,以行业化为纽带,以规范化为准则,以社会化监控为主要辅助手段,最终达到科学化管票、控税,从而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要想真正将“以票控税”抓出实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有章可循。
    发票管理是税务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加强“以票控税”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发票管理与税收征管相衔接的科学制度。应以发票制度为保证,以管理办法为依托,加强制度建设,确保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遏制税收流失。
    二、强化深层次管理,务求取得实效。
1、把握真实性。真实性是发票的根本特点,其本质是要求发票所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否则即为违法。在发票管理过程中,要牢牢把握住这一点。例如在处理目前较为突出的涉及营业税起征点的发票管理和货运发票管理方面,真实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的发票管理。可以积极推行发票领购实名制,强化对营业税纳税人的动态管理,有效地实现以票控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洞。
    由于达不到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可以不交税,因此,部分纳税人为少缴税款,打起了发票的主意,在发票上做文章,尤其是被核定为营业税未达起征点的业户,在发票使用上问题更为突出:不按自己实际情况报批发票领购数量,领购发票后又转售给他人使用,自己从中牟利;有些已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业户,使用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业户手续领、缴发票,以隐瞒其营业额,少缴税款。推行发票领购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即纳税人在领购、缴销发票时,除按规定出具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薄和发票专用章外,还需出具其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如确需代理领购、缴销的,必须出具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原购票员身份证复印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予发售、缴销。同时,还应要求购票员在办税服务厅将所购领的发票逐联全部盖章,进一步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
    二是在货运发票管理方面。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为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对申请开具发票的代开票纳税人,要求其填写《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货物运输合同。这几点其实是很容易操作的。关于税务登记证副本,只要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就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这是最基础的东西,没有疑义;关于货物运输合同,所谓的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目前,假的东西几乎是无处不在,所以说,单凭纳税人提供的一纸合同,可以说很难辨别运输业务是否存在,也就很难确定是否存在虚开、假开的问题。如果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控管货物运输业发票,也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就是货物运输业主在代开货运发票时,税务机关要求其提供所承运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实践证明,有虚开企图的货物运输业主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务,买方与卖方大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也就失去了虚开的必要),所运输的货物均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业务完成后,买方在支付货款时,卖方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牵扯着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它所记载的经济业务是不容置疑的。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问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增值税也就没有疑义。否则的话,也就可以全部予以否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税收的流失。并且,在目前,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可以说是非常规范的,因此,实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管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说是可行的。
    2、注意逻辑性。也就是要注意事件发展的客观规律性。任何事件的发展都蕴含着根本性内因和必然性结果,发票的开具也是如此。例如一个十几个人的小建筑队,如果开上千万的建筑业发票,这就不符合逻辑。因此,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发票类别,注意研究其客观规律性,并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例如对建筑安装行业,可以结合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款结算等各种因素,实行专项工程、专人管理,专人代管或监开发票,专人登记征纳台帐,依率计征,核实征收,确保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对货物运输行业代开票纳税人,可以针对不同的运营状况、不同的运营能力,考虑货运满负荷的运量和平均运价因素,制定单车运输限额,实行总额控制,及时登帐,税款同步、限额开具相结合;同时还应规定货物运输业主在代开货运发票时,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所承运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复印件,并认真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与货物运输合同,经核对货物名称、重量(或数量)一致并且在时间上符合逻辑的,则为其代开货运发票,否则,一律不予代开。
    3、兼顾相关性。就是对发票开具、取得、缴销等各相关的环节进行控制。一是对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双向稽核,一方面对用票单位及个人使用过的发票存根,依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对付款单位的发票联抄录比对核查,进一步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二是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及时搜集整理各类涉税信息,将潜在的税源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税收。三是加大监管力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纳税评估对象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和处理,以确认和评价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以及用票行为的规范性。
    4、避免倾向性。就是要在实践中避免两种倾向,一是将其万能化,二是将其简单化。不能单纯的认为,管住了发票,就管住了税源。其实,在发票以外,还有“功夫在”。“以票控税”前提应当是: 索取和使用发票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但在目前,还达不到这样的水平。同时,现代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也成为制约“以票控税”的瓶颈,所以,不能将其万能化。
    作为税务机关,也不能机械的将其简单化。认为“以票控税”就是“按票征税”,因为,在发票之外,还大有文章可做,例如大量的现金交易的存在,使不开票成为可能,简单的“按票征税”就不能从根本上做到监控税源,堵塞漏洞。
    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以票控税”的优越性和其局限性,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源头控管的积极作用,尽可能的减少税收流失,从而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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