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指出,出口企业出口的五类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这五类货物是: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此外,通知还要求,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