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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各城区税务代征处增设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业务的通知
核心提示:
来源: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日期:2006-7-21
关于在各城区税务代征处增设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业务的通知

尊敬的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为方便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领购普通发票,我局在各城区税务代征处增设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办理《普通发票领购簿》(含新办、以旧换新、遗失补发等),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发票采取预缴发票工本费方式, 预缴发票工本费(含初次预缴、再次预缴)只能在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办理好《普通发票领购簿》、预缴发票工本费(含初次预缴、再次预缴)后,可在各城区税务代征处发票发售点领购发票。
    四、各城区税务代征处发票发售点、地址、电话:
   (一)兴宁区税务代征处,济南路120号,2439786;
   (二)青秀区税务代征处,锦春路8号,5520356;
   (三)西乡塘区税务代征处,人民西路84号,2828495;
   (四)江南区税务代征处,淡村路11号,4880261。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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