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转让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转让住房并取得收入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费、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费。
二、纳税人转让住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前须按照“先税后证”原则,先完税,凭完税证或缴款书(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即纳税人持住房产权证、交易双方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其委托的代征机构进行申报纳税,凭完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三、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合理费用凭证及完税证明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分税种计算交纳各项税费。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具体为:
(一)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下普通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按住房转让收入7.65%(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5.6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计征应纳税费;
(二)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按住房转让收入2%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下非普通住房的,按住房转让收入8.65%(营业税及附加征收率5.65%,个人所得税征收率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1%)计征应纳税费;
(四)个人转让居住5年以上非普通住房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按住房转让收入与购买房屋价款差额的5.65%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按住房转让收入的2%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应填制《个人住房交易减免税审批表》(见附件),持纳税人身份证、住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主管税务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免税。
五、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已在该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持纳税人身份证、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售房合同、转让住房缴纳税金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
六、纳税人申报的住房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根据其房屋的所处区域、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其住房转让收入。
七、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