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通告
南地税告字[2006]3号
各地方税纳税人: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质量,缩短税款征缴入库时间,实现税款资金的快速划缴、高效对帐和全程监控,我局从2006年9月25日起已在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启用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9月25日起,我局各城区(开发区)范围内所使用的《广西地税信息系统》已增加使用财税库行联网系统,通过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对公帐户扣缴税款,纳税人实行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的申报方式,实现以电子缴税凭证为传递媒介的实时扣缴税款入库。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6年9月25日—2006年12月30日期间为过渡期,纳税人可以同时采取工行营业网点申报和到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到银行网点申报的,不通过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仍维持原扣缴税款方式不变。
(二)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实行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方式,通过财税库行联网系统实时扣缴税款入库。
二、2006年9月25日前纳税人已经与工行签定扣款协议并实行到工行营业网点申报的,原扣款协议继续有效,原缴税帐号自动转入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进行扣缴税款。
三、尚未签订扣款协议的新开业纳税人,可自行指定目前已加入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南宁市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农村信用社七家商业银行作为开户银行,并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通过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入库。
四、2007年1月1日起,如纳税人需要变更缴税银行及帐号的,应先办理原缴税帐号停用手续,并按规定重新办理新缴税帐号签约手续。
五、通过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扣缴税款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地税机关在纳税人缴纳税费时将不再开具纸质完税凭证。使用对公帐户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统一由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开具《XX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凭证;对个体工商户存款帐户扣税的,由其开户银行负责在其银行存折的摘要栏中打印标有“地税”字样的扣税记录,作为缴税凭证。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