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统计制度,有效地规范有关房屋转让所得的数据来源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在地方税务局征管软件中增设个人所得税房屋转让所得项目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893号)要求,各地要尽快修改征管软件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项目,即在个人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添加“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清楚地反映出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所属的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入库情况。
《补充通知》明确,从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二手房转让要按“房屋转让所得”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房地产交易有关资料;在开具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时,其“品目名称”(或纳税项目代码),要具体填列至“财产转让所得”项下的“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据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6〕25号)规定,从2006年元月起,在《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的“9.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下增设“其中:房屋转让所得”细目,以反映对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建筑物的销售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准确掌握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2006年8月总局以国税函〔2006〕754号文件要求在征管软件中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目下增设“房屋转让所得”细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