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6年度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在2006年度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在2007年1月15日前提出税前扣除申请,逾期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请抓紧时间办理申报手续(请到一楼表格发放窗领取有关表格,备齐证明材料后交至一楼综合受理窗)。 一、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有: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二、以下财产损失属于正常损失,纳税人可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据实扣除,不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1.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 2.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 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