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从2007年1月1日起,凡办理以下税务事项必须出示新的税务登记证。 一、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二、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三、领购发票; 四、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五、办理停业、歇业; 六、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请各纳税人相互转告,并遵照执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