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2.年度内先统一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提出扣减剩余额度的减免税额。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
二、企业申请减免税需提交的资料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1)减免税申请报告(要求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期限、金额等);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地方税务局预核定的企业减免税总额及实际已减免的税款金额(提供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需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