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7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 (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即自2007年3月1日起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一律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执行。
二、2007年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4号)
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三、2007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2号)
《通知》规定: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2007年1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财税[2007]9号)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五、2007年1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6号)
《通知》指出,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九个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六、2007年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7]69号)
《通知》规定:对外贸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出口退税外贸企业总户数的40%以上;生产企业检查户数必须达到本地区2006年申报“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总户数的20%以上。对一户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检查必须达到该企业2006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额的50%以上。
七、2007年1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号)
《通知》规定:国家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青藏铁路公司取得的付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青藏铁路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同时,在此次下发的政策执行前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此外,通知同时还明确了西宁车站、拉萨车站、西宁车务段等27家青藏铁路公司所属单位的名单。
八、2007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2007年第43号)
《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年末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年初国有资本]×100%.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九、2007年1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发[2007]1号)
《通知》中指出今年将研究完善有关支持资本市场发展和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以及电信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政策研究基金、担保、信托、租赁有关所得税问题。工作要点还提出,今年将研究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按照建立健全资源开发有偿使用制度和补偿机制的要求,推进资源税改革,改进石油、天然气、煤炭资源税计税方法,建立资源税税率(税额)有效调整机制。研究完善燃油税改革方案。
十、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7号)
《通知》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7年2月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的硝酸铵(税号:31023000)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以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在此之前,出口企业已经出口的硝酸铵,按17%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3%计算办理退税(含免抵退税,下同);按13%计算征收增值税的,按11%计算办理退税。
十一、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监[2007]1号)
本办法所指“三代”税款手续费,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财行[2005]365号文件规定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应支付给“三代”单位或个人的专项经费。本办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试行。
十二、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通知》规定: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1号文件执行。
十三、2007年1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7]30号)
《通知》规定: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的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公布了2006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十四、2007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通知》明确了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五、2007年1月4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会协[2007]1号)
中注协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机制建设,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指南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十章,提出了事务所加强内部治理的五项指导思想,并对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工作、事务所合伙文化的建设、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规范的要求及指导意见。
十六、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0号)
《通知》明确了代理报关业务的范围、代理报关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目、营业税的计算办法及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等内容。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七、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03号)
《通知》对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了统一规定, 对使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审核、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联系、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及汇算清缴总结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十八、2006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无船承运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312号)
《通知》明确: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九、2006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87号)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金额,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本月部分废止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公安报》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英文《中国妇女》杂志和华文教材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2]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改区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3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9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标准等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39号)
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综合类科技报纸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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