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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创业投资 激励科技创新
核心提示: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07-3-15

    支持创业投资 激励科技创新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今年二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这是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项有力措施。
  财税[2007]31号文件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和条件两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但是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即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对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附加了一定的限定条件,如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为加强对此项优惠政策的管理,做到既要把政策落到实处,又要防止税收漏洞,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由企业自行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并发布名单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核,签署相关意见后分别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即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发布名单;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发布名单。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更具备高成长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手段,鼓励创业投资把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将对高新技术产业化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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