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精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税务机关要在依法征税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利益,企业所得税是终端税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征管方式非常复杂,纳税人往往对税收政策不易很好把握,企业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既要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又要全面投入精力去熟悉和掌握所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事实上很困难。通过独立公正的中介机构对复杂涉税事项进行鉴证,对于改善税收执法手段,保障征纳双方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在部分企业所得税管理事项中需要纳税人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对于报备事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对于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办理报备事项时都即时受理,但对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要区别不同情况,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纳税评估或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