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税额同等的情况下,税率高税负重,税率低税负轻。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考虑到小水电企业进项税抵扣较少的实际情况,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型水电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可以选择6%的优惠征收率。
可是,前不久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税部门调查发现,全县49个小水电站有48个自愿选择了17%的增值税税率。其中,还有一半的小水电站是2001年以后由6%的税率转向选择17%的税率。面对国家的优惠政策,小水电站为何并不领情呢?
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小水电税款难抵扣沿着长阳境内美丽的清江河畔,我们驱车穿行在长阳连绵起伏的群山中,但见山峦间云遮雾绕,薄霭涌动,山泉从山腰悬流而下,如玉带飘逸,汇入山脚下的河流之中,缓缓流淌。一路上只见一座座小水电站倚山而建,临水而立,一节节足有一米多粗的输水管犹如一条条卧龙从发电机房一直攀爬到数百米高的山顶。
清江是长江在湖北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长阳境内水系以清江为主干,呈羽状分布,共有大小溪河428条,其中清江一级支流31条,承雨面积大于100平方公里的9条,总长357.1公里,水能资源蕴藏量达33.89万千瓦。
利用这里丰富的水能资源,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长阳先后建起了近50座小水电站。如今,这些小水电站发出的电不但满足了全县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电还上网“卖”到全国各地。去年,长阳县水电和与水电关联度较高的行业,创产值达10亿元,创造税收2000多万元。
在五爪观电站我们见到了电站财务人员刘海明。从事水电行业财务工作近10个年头,刘海明自言对税收政策“吃得很透”。一提到税收,刘海明就打开了话匣子。
“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小水电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统一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水电企业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我们靠水能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因此,我们如果严格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企业的发展来说不利。另外,为了维持和保证正常生产,我们需要支付诸多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却因为索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
刘会计打开抽屉,取出账本,指点着说:“就拿我们五爪观电站来说吧,每年仅维修水渠就得花费近10万元。水渠绝大部分建在山上,山高坡陡,地势险要,原材料送上山去全靠人背肩扛,每年仅劳务费就是十几万元。钱给了民工,当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不能抵扣,税款只好由我们负担了。此外,我们还担负着架电线的任务,其收入属于销售延伸,应该缴纳增值税。在山里架线,劳动力成本高,每年光这一笔支出就是好几万元,同样也因索取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时无法抵扣。我们电站能索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仅仅是水泥、小配件等材料,每年不过两三万元。按规定能抵扣,但因没有或无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税额,每年高达12万多元。”
6%的优惠税率,看上去很美1994年,小水电行业税收政策有了变化,年产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县级水电企业,可以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选择6%的纳税人,如需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一律由主管国税机关按6%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这个政策的出台,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小水电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额少这一实情,应该说是国家对小水电的扶持之举。
优惠政策一出,长阳的大部分企业毫不犹豫地选择了6%的征收率。“起初几年这个政策确实让我们得到了实惠。”五爪观水电站经理邓家喜接过话说道:“当时我们发电主要是销给农户和镇上几家小企业,上网售电很少,但是,好景不长,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后,我们小水电站不能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必须将电售给大电网,再由电力部门统一将电卖给用户。”
“问题出在电的销售上。”刘会计说,“像我们五爪观电站,每年发电800万千瓦时左右,过去大部分卖给农户和镇内一些企业。因为电价非常低,平均每千瓦时仅0.17元,用户也不向我们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选择6%的征收率是十分实惠的。自从取消了我们自供电的资格后,我们只能将电卖给大电网公司,如华东电网等。这些大型企业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时,要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抵扣。我们这些小水电企业为了将电卖出去,只好让11%的利给他们。这样一来选择6%的征收率比选择17%的税率更吃亏。因为,选择17%的税率,每年还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选择6%,实际负担仍达到17%,而没有一分钱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对于我们企业而言,这显然是不划算的。”
缩水的税收优惠是不是入了“大电网”
如果说向大电网售电,小水电企业在税上吃的是明亏,而从大电网购电回来,小水电在税上吃的就是暗亏了。谈及小水电的税收政策,三背河电站经理蔡红有一肚子话要说。
据蔡经理介绍,虽然小水电站自己本身就是发电的,但是向大电网买电也是常事。因为小水电引水发电,是靠天吃饭。在枯水季节,发电量不足时,各家小水电企业就要从大电网买电回来,返供给电管站,由电管站将电分配给农户和镇内企业,保证老百姓的生活用电和工农业生产。
谈到返供电时,某电站负责人一肚子怨气,他说:“这是最大的不公平,我们卖给大电网公司的电每千瓦时只有0.21元,向他们买回来却要0.45元,再销给电管站仍然只能按0.21元结算。这样就形成了‘低价卖出去、高价购回来、再低价卖出去’的怪圈。这些电在‘怪圈’的流动中,也只是从大电网的表上过了一下,也没有深加工,而价格却翻了一番,从我们的电表上过了一下,价格又降了一倍,每个环节利益受损的都是我们这些小水电企业。”
一位业内人士还透露,对这个不平等的规定,连电力部门自己也过意不去了。今年初,湖北省电力部门就规定,允许小水电企业在向电网公司购返供电时,可以“当月互抵”,也就是当月卖电后当月购返供电时可以同价,跨月无效。但实际上当月有水发电的话,就不可能购返供电,“当月互抵”的情况很少。
“如果说返供电让我们在价格上倒贴是显性的,那么在税收上倒贴则很隐蔽了。”蔡经理说。为什么会这样呢?蔡经理向我们细说缘由:“大电网将电卖给我们时,要负担17%的增值税税负,增加了销售成本,让我们承受了较高的电价。同时,大电网承担的17%增值税按规定是我们销项增值税的进项抵扣额。但是,由于我们选择了6%的征收率,进项抵扣额再高也毫无意义。不能抵扣,在销售价格固定的前提下,抵扣额越高,相应的成本就越高。此外,就从大电网买电返供而言,如果我们选择17%的税率,在电价高进低出的背景下,毫无疑问就会出现增值税倒挂。通过消化这部分倒挂的增值税,可以减轻我们买电时的价差负担。但选择了6%的征收率,这一切就无从谈起。”
在长阳,几乎每一个小水电企业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许多小水电站负责人和财会人员说:“国家出台6%征收率的优惠政策,本来是为了扶持我们小水电企业,结果这些实惠却入了‘大电网’。优惠政策缩水,不仅使我们蒙受经济损失,也使我们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七里湾电站的会计习红民给我们算了一笔账:小水电选择17%的税率时,每卖给大电网公司100元的电,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元。而大电网将这些电按200元卖出去,实现增值税34元,进项抵扣17元,实现增值税17元,两个环节实现增值税34元。如果小水电选择6%的征收率,按同样方法计算,小水电销售环节实现增值税6元,大电网公司实现增值仍然是34元。大电网公司要求小水电让11元的利,作为他们的进项抵扣。这样,两个环节国家只得到了23元的增值税,有11元的利润进入大电网公司囊中。习红民说:“国家的优惠最后让大电网公司得了实惠,小水电站却沾不上边,这与国家出台优惠政策的初衷背道而驰。”
这一块税收优惠是不是入了电网公司呢?长阳电力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如果小水电企业只能提供6%的增值税发票,我们肯定要压11%的价,因为同等价格下,大电站提供的都是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电力部门是企业,也要讲究效益,如果我们只接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下一个销售环节时,我们将只能抵扣6%,多承担11%的销项增值税。客观来讲,国家对小水电出台6%的优惠政策,应该由国家承担这笔少缴的税金,不应由我们企业‘埋单’。看起来税收优惠在小水电售电时让我们暂时得到了,但我们在销售时又交给了国家。”
客观分析,小水电和电网公司都有自己的道理。但现实的情况下,选择6%显然是不明智的。正是在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以后,所有小水电只能将电卖给大电网,又必须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或者让11%的利)的前提下,小水电企业在选择税率时,也就无奈的就高不就低了。
发展绿色能源,小水电期盼税收助力小水电企业建设前期投入较大,一般在数百万元以上,再加上电价低,成本回收期较长,财务费用负担非常重,盈利水平较低,国家税收应该给小水电一些政策优惠。但这种优惠在现实中缩水了,企业无法享受应得的全部实惠。显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某些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006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再生能源法》,水能发电名列其中。根据国务院“十一五”计划,国家将对民资投资小水电及小水电发展给予更多优惠政策。那么,如何将国家税收政策对小水电的优惠变成小水电企业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水电行业人士纷纷谏言。
刘海明说:“2002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三峡电站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下发了通知,提出对其外销的电力产品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征税后,对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其实,小水电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可以借鉴这种办法。特别是小水电将电卖给大电网公司这一块,先按17%缴纳增值税,并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将增值税负担超过6%的部分退给小水电企业。这样,小水电企业因无法开发票而让给大电网公司11%的利,可以通过退税的形式退给小水电,让小水电得到实惠,实实在在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水利部水电局水能资源处处长张同声一直对小水电的发展十分关注。她认为,我国山区地域广阔,水力资源丰富,开发山区小水电,变资源优势为财源优势,是发展山区经济、壮大山区财源的重要途径。同时,小水电作为一种绿色能源,在改善生态环境、灌溉、防洪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综合效应十分明显。因此,她多次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尽快调整相关税收政策,大力支持水电业的发展,让小水电企业充分享受到税收政策的实惠,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