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24号)指出,上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房屋出售的,暂统一按收入的1%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按本市有关规定建设并出售的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暂不实行预征办法。
通知明确,上海市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房)的认定,一律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59号)确定的标准执行。
据悉,沪地税流〔2005〕59号是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联合出台的,文件对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税收征收中对普通住房的审理要求、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以及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的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给予明确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