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直接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因此,商务部决定从6月16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1%—37.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此次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新诺明、新明磺。
商务部裁定对Virchow Laboratories Limited和Andhra Organics Limited两家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0.1%;对其他印度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7.7%。
商务部于去年6月16日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进行反倾销调查。在初步调查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商务部于2007年2月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作出最后裁定。
自2007年6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时,应依据终裁公告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