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企业因向提供“私车公用”的员工发放补贴收入但无代扣代缴个税,被广州市地税局第四稽查局查补个人所得税3万元,并被罚款1.5万元。
原来,该企业因车辆有限,经常使用员工的私车作公务用途,然后通过报销相关费用给予员工补贴,但该部分补贴从来不并入员 工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市地税局表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员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报销员工停车费须计税
李先生是某单位的财务,该单位为了奖励员工,每月给中层以上员工报销停车费300元,这笔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这个疑问,地税部门解释,企事业单位为员工个人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如果工资总额超过1600元/月·人的标准,就须计算个人所得税。(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方静莹、王凌、卓银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