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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析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5大原因
核心提示:
来源:新华网 日期:2007-6-20
    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置残疾人的企业间税收政策不平衡、享受政策范围偏窄、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等因素是促使政策调整的主要原因。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福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客观形势的变化,特别是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改组、改制的推进,现行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而且现行政策本身以及征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首先是安置残疾人的企业之间税收政策不平衡。原有政策中,一些安置残疾人的“非福利企业”,如民营、外资企业等不能享受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随着民营、外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逐渐增强,吸纳了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鼓励更多的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调整后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随着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的顺利推进,今后内、外资企业面临的税收待遇将逐渐趋同。此次调整后的政策把外资企业纳入进来,从200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外资企业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其次是享受政策的残疾人的范围偏窄,“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没能纳入政策范围。

  按照原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安置“四残”人员(即盲、聋、哑及肢体残疾)达到规定比例才可享受优惠政策。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残疾人认定标准已进一步科学化,残疾人的范围也有所扩大。为了使具有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

  三是现行按安置比例减免税的办法缺乏公平性,并且对一些盈利水平高的行业存在过度减免的问题。

  四是因为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导致在税收征收管理中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例时有发生,税收优惠往往诱使企业主利用残疾人员偷税漏税。在一些地区,部分企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挂名等手法人为提高残疾人员的比例,骗取税收优惠。

  五是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减免税规模与安置残疾人就业规模不协调。

  据统计,我国现有残疾人福利企业3万多家,每年国家为此付出了数百亿元的巨额退税。而目前全国有800多万名达到就业年龄、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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