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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税暂行条例出台 保险公司明年全面代缴
核心提示:
来源:安徽商报 日期:2007-6-20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我省地税部门已经做好征收前的准备工作,车船税即将全面开征。我省纳税人应当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免税,城市、农村公交免税。同时,我省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车船税可退。

    车船税与交强险捆绑

    记者昨日从省地税局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省政府6月11日颁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一次缴清全年税款。我省规定,实行自行申报方式纳税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每年3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当为纳税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作为已缴纳税款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该保险单到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不同车辆税额标准不同

    据了解,车船税将原来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二为一,统一适用于各类纳税人,解决了内外资企业车船税制长期不统一的问题。

    《办法》合理确定了我省各类车辆的适用税额标准:载客汽车(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分别为大型540元、中型450元、小型360元、微型240元。载货汽车(包括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半挂牵引车,挂车以及客货两用汽车等)按自重每年每吨8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60元。

    机动船舶按净吨位计税,净吨位小于或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3元;净吨位201至2000吨的,每年每吨4元;净吨位2001至10000吨的,每年每吨5元;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6元;非机动驳船和拖船各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征收。其中,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

    车船被盗抢可退税

    《办法》规定,我省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其中,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同时,该《条例》对车船税制的减免税范围作了调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等经营性车船不再规定免税;将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增列为免税车船;继续保留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的规定;继续保留对外交机构、国际组织及相关人员车船的免税规定。我省规定,对城市、农村公用交通车船,暂时免征车船税。

    保险公司明年全面代缴

    该《办法》中规定,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缴纳。

    2007年度车船税,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在《办法》出台前,纳税人已按原车船使用税标准缴纳的2007年度车船税,应按车船税的标准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多退少补。

    而从2008年1月1日起,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购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目前我省获得代扣代缴车船税资格的保险机构正在进行系统切换、人远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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