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日前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3号),结合实际情况,对财税〔2006〕153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符合财税〔2006〕153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的新华书店、农村供销社和电影制片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企业2006年销售出版物、电影拷贝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含2005年底留抵税额)可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摊;上述企业2006年销售出版物、电影拷贝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未开具发票)且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规定将已纳增值税退还纳税人。企业销售免税货物应与应税货物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