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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2831项商品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6-25
    ■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本报讯  我国将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

  据了解,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缓解我国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商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已于6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这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取消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包括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盐和水泥等矿产品,肥料、染料等化工产品,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炭产品,皮革,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一般普碳焊管产品,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以及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是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主要包括服装、鞋帽、箱包、玩具、纸制品、植物油、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焦炉和摩托车等低附加值机电产品、家具,以及粘胶纤维。

  三是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鉴于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以缓解外贸顺差过大为主要政策目标,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而是将调整的政策内容提前一定时间对社会公布,以使企业有提前准备时间。

  同时,考虑到一些造船合同和对外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期限较长,价格难以调整,因此规定对此前已经签订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工程中标或已经签订的价格上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于2007年7月20日前在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

  财政部有关人士说,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取消和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我国相关出口商品的成本将会增加,从而会对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由于这次在政策设计时采取了“有保有压”的区别政策,释放了国家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从总体上看,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力度适中,并且重点在于结构调整,不会对正常外贸出口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

  据海关统计,2007年1月~5月我国进出口总额为8013亿美元,同比增长23.7%.其中,出口总额4435亿美元,同比增长27.8%;进口总额3578亿美元,同比增长19.1%,累计顺差857亿美元,同比增长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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