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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下月将出台土地使用税细则困难企业缓征3个月
核心提示:
来源:信息时报 日期:2007-6-27
    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再次被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印花税的部份行政审批项目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还取消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电力、煤炭,以及房地产行业中关于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地方审批权限。记者昨日还获悉,广州将在下月出台城镇土地使用税细则。

  土地使用税优惠被取消

  记者了解到,《通知》取消了《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四和第六条。这两条内容分别涉及基建项目及房地产开发商的土地使用税优惠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取消了两条规定之后,基建项目将不能享受土地使用税减免的优惠,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此前曾被允许在住房预售前可由地方政府决定缓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目前这一优惠被取消了。

  据广州地税相关负责人介绍,广州一直以来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某些行业进行减免缓,长久以来国家对于房地产等行业的税收问题抓得很严紧,优惠是需明文规定的,此次国家税务局下发该《通知》只是再次重申而已。

  困难企业缓征期3个月

  据记者了解,此次《通知》中取消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电力、煤炭及房地产行业中关于企业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地方审批权限。

  而对于电力、煤炭等行业,国税总局取消了“关于纳税有困难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减免”的规定。对于取消后的企业,国税总局还规定,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要求加强减免税的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据广州地税相关负责人表示,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第483号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除了规定中的免税行业以外,其余全部按照规定征税。对于缓征或减征,国家一直都抓得非常严格,地方税务局不能对任何行业进行缓征或减征。如确实有困难,省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缓征,时限只有3个月。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待广东省政府审批后,具体实施细则将于下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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