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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法修改财税政策可操作性增强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6-27
    作为6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重要议程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二次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在二次审议稿中,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社会各界反映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条文中部分促进就业的财政与税收扶持政策进行了修改。

  在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就业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在1个月中共收到意见11020件。

  据了解,在社会各界就《就业促进法(草案)》所提出的意见中,有相当数量的意见建议“政策支持”一章中关于财税政策的规定应该更加具体详细,草案的该部分内容操作性不强,建议将现行的一些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

  修改后的《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规定为:“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同时对法律条文中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改。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对规定人员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和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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