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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增设税收激励政策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6-2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专门增设了税收激励政策方面的内容。

  本次会议于6月24日在北京召开,包括《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在内的7部法律议案将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审议。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所作的修订草案说明中指出,加强节能工作,需要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加以引导和推动,法律修订草案为此专门增设了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促进节能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政策。其中,修订草案在税收激励政策方面明确的内容包括:对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实行税收优惠,并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扶持政策,支持节能空调、节能照明器具、节能环保型汽车等的推广和使用;实行有利于节约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能源开采利用水平;运用关税等有关政策,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控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

  对于在《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中增设税收激励政策的作用与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专家认为,近年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陆续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节能降耗的政策法规,对促进我国的节能降耗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这次《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增设激励政策章节,并突出明确各项促进节能降耗的税收激励政策,就是要将国家目前已经实施的部分税收激励和调控政策,以较为原则的形式写入法律,以增强这些税收政策法规的法律级次和权威性,从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加以贯彻和执行,使各项税收政策的激励与调控效果更好地发挥出来,最大程度上促进节能与降耗。

  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现行《节约能源法》相比,这次审议的《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内容从修订前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修改和增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法律的调整范围、健全节能标准和监管制度、加大政策激励力度、明确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取的其他激励政策方面,法律修订草案还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要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鼓励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以及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制定节能政府采购清单,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节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实行峰谷电价、差别电价等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制定并实施鼓励热电联产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供热政策等。

  傅志寰在说明中指出,从当前的情况看,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还存在很多困难和问题,有些地区和行业能耗指标不降反升,2006年全国没有实现年初确定的节能降耗目标,增加了“十一五”后几年节能减排工作的难度。今年以来,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过快,节能工作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压力很大。迫切需要在总结现行法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加大对节能工作的推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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