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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独幢花园住房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未变
核心提示:
来源:解放日报 日期:2007-6-29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后,上海市独幢花园住房(即独立别墅)仍采用之前实行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信义不动产研究中心分析师近日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表示,6月12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上海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此次征收面较以前有所扩大,开始普及到公寓类物业,不过独幢花园住房仍将按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据介绍,早在2005年6月1日起,上海市就已经统一对独幢花园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按照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具体标准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独幢花园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上述年限规定与此次新政策一致。

  信义房产不少店长表示,由于独幢花园住房在二手房市场上所占的交易份额比较低,因此,该政策实施两年来,对市场构成的影响并不大。7月15日后,独幢花园住房继续保持原有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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