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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开发商出租地下停车位收入要按年缴房产税
核心提示:
来源:华商晨报 日期:2007-6-30
    昨日,沈阳市地税局转发了《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地下停车位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出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按从租计征房产税,并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具体方面,开发商按出租方式经营地下车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计算征收房产税。对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

  相关方面人士昨天指出,这次发布的通知是对经营地下停车位涉税问题的明确,具体的征收税种和税率尚未出现变化。不过,明确的另一层含义也是要重申,将继续严格管理经营地下车位的税收问题。

  此外,通知还显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对拥有地下车位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房产税,对于出售地下车位使用权的,由于其权属未发生转移,因而不应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应按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开发商对停车位的出路问题多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向业户出售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再就是出租地下停车位。如果是出售使用权的则应按租赁合同征印花税,但不征土地增值税,相应的也按租赁征收房产税;

  如果就是出租停车位的话,则按12%对其租金收入征房产税。对其签订的租赁合同,应按财产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

  而相关管理方面人士则表示,本次通知的强调和重申不会对车位的销售和出租价格产生直接影响,但却是对开发商就车位的处理问题进行税收明确。同时该人士强调,目前拥有地下车位产权的个人由于是个人使用,因此还有些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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