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孙宝树介绍,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长期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