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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国务院规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7-4
    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以141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修改之前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内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今后国务院将有权根据需要对利息税作出开征、减征和停征方面的调整。

  目前,我国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但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经一段时期后,再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现行税收法律有三部,分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现行的其他税种都是国务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行的。对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所涉及税种的开征、减征、停征、免征等调整,都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应的税法进行修改后才能实施。

  对于国务院何时将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停征或减征利息税,有关财税专家认为:“就目前的情况看,国家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有专家预测,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国务院对利息税的调整方案很快就会出台实施。专家们表示,毕竟大多数人对停征或减征利息税是持支持态度的,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将使储户的储蓄收益有所增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流动性过剩、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对国民经济运行带来的问题。

  有投资者担心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将给资本市场造成冲击,近日资本市场的走势也有一定反映。对此,有关专家认为这种影响不会太大,因为利息收入实际增加的幅度不大,银行存款的收益仍然低于资本市场的平均收益,停征或减征利息税尚不足以扭转投资者的取向,在短期内不会导致大量资金从资本市场流出。

  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累计征收利息税458.85亿元,今年1月~5月,全国征收利息税249.25亿元,同比增长15.5%。截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征收利息税2146.4亿元。利息税开征8年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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