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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个体户税收定额 经营额超定额20%须申报
核心提示:
来源:时代商报 日期:2007-7-4
    从本月起,在辽宁省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将按照新的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了解到的。税务部门提醒说,如果经营者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应当到税务机关申报并缴清税款。

  据税务部门介绍,近几年来,辽宁的个体税收定额未做大的调整,为了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因此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进行调整,新的标准于7月1日起执行。

  个体工商户定额征税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像一些小卖店、发廊、小摊位等都属于这一范畴。”税务部门解释说。

  调整后的定额执行期的期限为一年,依据5%的典型调查比例执行。如果经营者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核定定额的以及未达起征点户其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其定额。此外,业户在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也必须另行办理纳税。

  据了解,根据国税总局此前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如果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税务机关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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