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温州:7月1日起转让非普通住宅要缴0.5%土地增值税
核心提示:
来源:温州商报 日期:2007-7-5
    据温州市财政地税信息网显示,我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在市区范围内转让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非普通住宅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我市此前的相关规定,衡量“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其一就是以144平方米为界限,144平方米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而普通住宅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房子实际成交价格,要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目前一类地区为78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为67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为5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为4000元/平方米。根据这个衡量尺度,今后市区一类地区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且平均交易价格在7800元×1.44=11232元以上的,如果转让未满5年的,都将在征收范围内。

  有关人士认为,根据目前市区楼市一类地区的成交价格,很大一部分房子都在11000元以上。这样,像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子,基本上都在被征收的范围。

  目前,该政策并未在市场上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前大部分中介公司由于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政策也未引起大量纠纷的产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