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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地区享受七大税收优惠 灾民个税减征八成
核心提示:
来源:三湘都市报 日期:2007-7-6
    今年以来,我省一些市、州发生洪涝等自然灾害,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省地税局近日及时发布七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受灾地区开展重建工作。

  其中,对灾区个人恢复重建的自建自用房屋,不征建安营业税;对遭灾造成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80%%一年。

  对因灾情影响生产经营,正常纳税有困难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可在三个月内给予定额优惠照顾,其发票使用可比照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

  对受灾损失较大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如国税部门对其实行灾后税收优惠政策的,随增值税附征的地方税种,同时给予政策优惠。

  对纳税人遭灾受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

  对遭受自然灾害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凡因受灾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当年实现的利润不足税前扣除而形成的亏损,可在今后五年内税前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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