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据市财政地税信息网显示,我市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个人在市区范围内转让未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征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难以确定的,实行核定征收办法,即按转让非普通住宅交易价格金额的0.5%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我市此前的相关规定,衡量“普通”与“非普通”住宅的标准,其一就是以144平方米为界限,144平方米以下的为普通住宅;而普通住宅另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房子实际成交价格,要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内。目前一类地区为78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为67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为50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为4000元/平方米。根据这个衡量尺度,今后市区一类地区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且平均交易价格在7800元×1.44=11232元以上的,如果转让未满5年的,都将在征收范围内。
有关人士认为,根据目前市区楼市一类地区的成交价格,很大一部分房子都在11000元以上。这样,像144平方米以上的房子,基本上都在被征收的范围。
目前,该政策并未在市场上产生较大的影响。此前大部分中介公司由于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此政策也未引起大量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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