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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两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期货业高管监管力度加强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证券网 日期:2007-7-6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新增两项内容 期货业高管人员行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新华社信息7月5月北京电(上海证券报记者商文)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高管人员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办法》)昨日正式颁布实施。相比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期货业高管人员行为的监管力度。

  对照征求意见稿,《高管人员办法》第五十一条新增了两项内容:"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和"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都被纳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的情形之一。

  在高管人员任职方面,《高管人员办法》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同时,《高管人员办法》对期货业高管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办法规定,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最多可以在期货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期货公司营业部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营业部负责人以及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2家期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针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高管人员办法》强调,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

  相比征求意见稿,《从业人员办法》未做较大改动。根据《从业人员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除了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办法》要求,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包括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做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等八项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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