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证券市场上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确定。这是我国监管制度的一个重大改变,改变了过去以每股净资产值为基础的定价机制。
《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但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转让价格的确定是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监管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关系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6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股权分置改革后,原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成为可随时在市场上买卖的流通股,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由此形成。根据资本市场这一新的发展形势,《转让办法》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要体现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充分利用股票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
“至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定价可以在公司股票30日均价基础上有一定比例的折扣,但不得低于该均价的90%的规定,主要也是参照了证监会证券发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我们还重点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在境外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股份的大额协议转让大多有一定比例的折价;二是考虑到受让方协议受让股份后要锁定一段时间,不能立即变现,要承担锁定期的风险;三是如国有股东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可能会引起股价下跌,国有股出售收入实际上可能会小于协议转让收入。”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重组中存在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股权重组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股份转让。据了解,国有股东由于实施资源整合、资产重组等原因可能会选择退出上市公司,回购主业资产(如中石化系列回购案例)。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价已经不是原资产价值的体现,而更多的是对上市公司重组的预期。如果还采用市场定价原则,将极大地加重国有股东的重组成本,并很可能导致重组无法进行。另外,企业集团内部的上市公司股份整合如果均采用市场定价,有时会增加企业重组成本,进而会阻碍企业内部的资源整合。
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上市公司重组中的一些特殊情况,对国有股东存在将所持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以及为内部资源整合重组上市公司的这两种特殊情形,《转让办法》对其股份转让价格做出了例外规定,可不按市价进行定价,以保证国有经济整合和上市公司重组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