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将启用新版执业证书。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管理,配合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的推广运用,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进行了改版,日前制定并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财会[2007]5号)。
《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由审批机关发放。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审批机关新批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分所)发放证书,一律使用新版证书。旧版证书换发时间另行通知。其中,审批机关做出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决定或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执业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编号将全国统一编号。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以下简称跨省迁移),该所及其分所应重新编号。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发生其他变更事项换发执业证书,或者因遗失补发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证书序号是每份执业证书唯一标识号,由财政部统一编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序号范围为:000001~499999;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序号范围为:500001~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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