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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税按新规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7-9
    7月1日开始,河南省地税部门按新修改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1989年制定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终止执行。

  据河南省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新《办法》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办法》的基础上提高2倍,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郑州、洛阳)为1.5元~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24元;小城市为0.9元~18元,县级市为0.9元~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12元。

  由于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较大,为做好新旧税额标准执行工作的衔接,新《办法》明确,对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今年1月1日起,按所在省辖市其他内资企业适用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7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均按所在省辖市修订后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重新确定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介绍,原《办法》规定,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0.5元~10元,中等城市为0.4元~8元,小城市为0.3元~6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元~4元。这一税额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制定的。自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土地价格不断攀升,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近20年来一直未作调整。由于税额低,这一税种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限制了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税额标准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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