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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国企富余人员创业 3年内将免征企业所得税
核心提示:
来源:西安晚报 日期:2007-7-9
    昨日,省国税局党组成员,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朱俊福同志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国税局将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优化纳税服务措施,营造依法诚信的税收环境,为在全市形成人人创业、竞相创业的良好氛围做出积极贡献。”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国企富余人员有免税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增值税起征点上调

  从2007年7月1日起,市国税局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增值税起征点进行调整,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以上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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