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已从6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等地的几家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已成功成为破产管理人。目前,各地法院正在编制管理人名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对破产管理人的竞争已经展开。
《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6月1日开始实施的《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据了解,破产管理人是处理破产企业的事务及管理其财产的机构或专业人员,管理人拥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多项权力和职责。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中国区主管合伙人黎嘉恩表示,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国《破产法》的一大进步和亮点。德勤中国和澳洲会计师公会香港分会最近联合对480位企业高管人员进行了调查,72%的人士认为,新《破产法》设立了一个可行并具透明度的破产制度,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绩效不佳时识别投资风险及选择退市方式,因此他们将在未来3年内增加在中国内地的投资。81%的人士认为,引入管理人制度,可对债务人相关资产和负债进行公正、独立的调查,中介机构出任管理人可以更好地保障破产债务人、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管理人很有“钱途”
为什么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为当破产管理人挤破头?原因很简单,当上破产管理人,就可以获得可观的稳定收益。有关人士介绍,所谓“稳定收益”,是因为管理人报酬可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很难发生干了活拿不到钱的风险。这在竞争激烈的中介市场无疑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根据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管理人履行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比例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财产价值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在12%以下确定;超过100万元~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等等。如果中介机构成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达1亿元的破产企业管理人,其至少可以获得300多万元的稳定收益。
此外,随着新《破产法》的实施,破产企业数量会大幅增加,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获得此类业务的机会也很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正在审理的破产企业案件超过10000多件,而且新的破产企业案件也有明显增加的趋势。
破产管理人竞争激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表示,专业管理人队伍实际上还没有形成,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水平又参差不齐。我国地区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的破产案件数量和中介机构的数量差异比较大。确定管理人既要保证管理人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又要使指定管理人的程序具有公平性。相对于现有的中介机构数量,破产清算事务仍然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的社会中介机构都能够成为管理人,这必然形成对破产管理人资格的激烈竞争。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名册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有关人士介绍,中介机构被列入管理人名册,仅是实际成为管理人的第一步,而真正要成为具体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竞争会更加激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对于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北京主管合伙人杨磊明指出,面对管理人竞争激烈的局面,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制度确保竞争的公平、公正。此外,为了保障和提高管理人的执业操守,中国应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制订管理人专业标准、执业准则,对管理人进行有效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