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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式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7-11
    本报讯 日前,河北省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并从6月25日起施行。1989年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上调了两倍:石家庄、唐山、邯郸市区3元~15元;承德、张家口、保定、沧州、秦皇岛、衡水、廊坊、邢台3元~12元;县级市2元~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5元~6元。

  新《办法》重新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按建设规划确定改为依照行政区划确定。按建设规划界定征收范围存在许多弊端,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界限难以划分和界定,加大了征管难度。重新明确征收范围,有利于公平税负,保护土地资源,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新《办法》把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办法》调整了纳税期限,将土地使用税由原来一年两次申报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10日向土地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本季度的土地使用税。

  另外,新《办法》还规定,对未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照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10日,补缴2007年1月~6月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差额税款。

  按照新《办法》规定,各市、县地的地段等级划分以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县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目前各市、县正在按照规定适用税额幅度,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状况、地价水平等因素划分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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