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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调2倍石市市区也将调整
核心提示:
来源:河北青年报 日期:2007-7-12
    今年起,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了2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河北省公布了新修订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6月25日起施行,1989年省政府公布的《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使用税全线上调

  新《办法》将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上调了2倍。石市市区土地分三级,去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为: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5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3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1.5元。按此计算,市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将为4.5元至15元。

  新《办法》规定,七种情况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

  新《办法》重新明确了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由原来按建设规划确定改为依照行政区划确定。税务部门人士解释,原来的征收范围存在许多弊端,加大了征管难度。重新明确征收范围,有利于公平税负,保护土地资源。

  此外,按照国家规定,新《办法》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确定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新《办法》规定,河北各市、县的地段等级划分以及适用税额标准的制定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办法》还调整了纳税期限,将土地使用税由原来一年两次申报缴纳改为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对未缴纳今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已经按照原适用税额标准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于2007年9月1日至10日,缴纳土地使用税或差额税款。

  对房价影响不大

  据了解,此次土地使用税的调整不会对范围内的地价和房价带来太大影响。房产业内人士普遍表示,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成本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以一级地段上的房价为例,每平方米的价格约在4000元以上,而这一平方米土地的使用税仅比原来增加10元,多支出的10元土地税对比4000多元的房价,占比很小。

  此外,在房价构成中,土地使用税也不是房价“压秤盘”的成本,开发商将房屋销售以后,土地使用权就转给了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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