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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要求出口企业开展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自查工作的通知工学
核心提示:
 日期:2007-7-13
驻市各出口企业:
    近期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组织人员对我市出口企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了抽查。检查的结果显示,有相当部分出口企业在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方面还不够规范,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此项工作。为此,现将有关政策执行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对于非企业本身原因而又确实无法取得要求备案的单证材料的,出口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理由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申请备案。外贸企业直接向南宁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备案,生产型出口企业向主管征税的税务局申请备案。
    三、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的要求
    (一)有关单证备案的时间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间以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办税大厅开具的《退税资料申报回执单》上的受理时间为准。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要求存放在外贸出口企业财务部门,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外贸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通知》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
    3 .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不满一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对无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外贸出口企业可选择《通知》第一种或第二种备案方式备案。
    备案方式一经确定后,除另有规定外,在一个申报所属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内容需对应申报批次填写,即每一申报批次填写一份目录。
    对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20日内,将其中一联加盖出口企业公章报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备案。外贸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申请备案,生产型出口企业向主管征税的税务局申请备案。
    四、请对照有关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工作,及时补齐有关单证备案资料。
    五、相关文件可查询南宁市国税网站,网址为http//gs.nanning.gov.cn/。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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