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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便纳税人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07-7-14
    本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今年起开始实施,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副巡视员曹聪表示,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方便了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有利于提高税源控管水平,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

  曹聪介绍说,机动车的车船税具有涉及面广、税源流动性强的特点,且纳税人多为个人,征管难度较大。另外,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需要花费时间。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曹聪表示,与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重新界定了车船税的纳税人,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调整了减免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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