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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税收监管存空白 网购可要求卖家提供发票
核心提示:
来源:新闻晚报 日期:2007-7-16
    近日,普陀法院判决全国首例利用网络交易偷税的案件,张某在网上开的婴儿用品专卖店半年内偷税11.1万余元,被判处两年徒刑并处罚金。一些在网上开店的“小老板”很担心:自己开店从未纳过税,是否违法?记者昨天咨询了相关专家获悉,目前虽然没有网络交易纳税的细则,但是网上小老板可以到税务部门通过代开发票等自行纳税。

  去年6月到12月,张某的交易额达到289.5万元,她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在网上注册并销售商品,又不提供发票、不缴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对其提起公诉。

  上海EBAY易趣网络交易公司的公关部负责人黄蕾告诉记者,张某有在工商注册的实体公司,网上店铺只是她公司销售的途径之一,所以按照目前有关税法的规定,公司的实际经营所得肯定需要缴税。这与以个人名义在网上开店的形式不一样,后者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也没有发票,目前国家对这类纯个人的网络小店的纳税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网上商家纳税主要靠自觉。

  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建刚表示,我国税法总的原则是,凡是涉及到交易的行为都必须纳税,网上交易当然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的征税细则还没制定好,如何鉴定、如何征收都是执行中的难题。尤其是现在网络小店中的交易额都不大,逃税现象非常普遍,但是个人完全可以到税务部门自行纳税,包括交易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税收违法和税收犯罪是两个概念,张某的行为属于后者,偷税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数额在应纳税数额10%以上。目前对网上交易税收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包括现在越来越多的网上合同、订购单等,也没有缴纳印花税,这是税务部门监管的一个空白。但在网络交易中,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开发票,卖家可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在这一环节完成自行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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