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热点专题 > 文章内容
 
总局公布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细节
核心提示:
 日期:2007-7-16
    本报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月11日发布了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明确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有关细节。

  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6月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后,陆续接到部分地区来函,要求明确个别商品出口退税率以及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出口设备和建材的执行范围问题。为此,财政部7月11日在其网站上详细公布了相关调整细节及商品代码。

  据了解,补充通知中明确的出口退税调整细节包括,取消盐的出口退税;将回转炉、焦炉、订书机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将额定电压≤80伏有接头电导体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等。

  补充通知还明确了原通知中“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和“建材”的具体范围,并指出,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购买中国产物品和劳务、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符合退税条件的国产设备以及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或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仍按原退税率执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