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新闻中心 > 综合快讯 > 文章内容
 
沈阳等三北地区热力生产和经营企业将享税收优惠
核心提示:
来源:沈阳晚报 日期:2007-7-18
    7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沈阳、大连等“三北地区”城市的供热企业,2006年至2008年采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介绍,享受税收免征优惠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