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沈阳、大连等“三北地区”城市的供热企业,2006年至2008年采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
据介绍,享受税收免征优惠的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