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认为———中部六省增值税改革试点时间不宜过长
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中部试点在我国河南、湖北、江西等中部六省正式开始实施,此次国家在中部六省所确定的税改试点区域为26个市,共涉及石油化工、装备制造、电力、冶金、采掘等8大行业。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表示,增值税改革进行中部试点,是国家在东北增值税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和经验后,将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促进地区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相结合进行的再一次探索和实践。
刘桓分析说,从目前试点范围及行业的确定情况来看,中部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相对于东北的试点,在试点地域和行业上更集中、目的性更强。随着中部试点工作的逐步推进,我国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技术的升级必将得到快速推动。但刘桓同时表示,由于增值税转型优惠政策对相关企业和产业会产生较强的带动和扶持效应,因此从全国各地区产业均衡发展的角度,增值税改革中部试点工作的时间不宜过长,最好以两年为限,以避免我国相关产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再次形成地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刘桓认为,我国目前开展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有利于我国在税制方面与国际接轨。当前世界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在增值税的征收上,采用的都是消费型增值税,而我国采用的却是生产型增值税,这使我国企业开展相关的国际贸易和合作时常处于不利地位,易由于税负和税制的差异产生贸易摩擦和纠纷。完成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未来减少我国在国际贸易当中的贸易争端以及有效吸引外资和外来技术都将起到促进作用。其二,通过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有效推动我国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推动企业产品升级,使相关产业和企业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为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观目标创造条件。
刘桓表示,2004年开始,我国在东北三省实施了增值税转型试点,从目前的实施效果来看,不仅加快了东北三省相关产业的技术改造进程、促进了产业升级,而且东北的税改试点也为目前开展的中部增值税试点工作及今后增值税改革在全国的推开积累了很好的经验,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通过在东北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国家对增值税转型改革可能给财政收入带来的负面影响,即税改的成本有了大致的掌握。据统计,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期间,东北地区因转型试点每年所减少的税收平均约为40亿元,而东北三省的设备采购额每年占全国的比例约为1/10~1/12,照此计算,即使未来增值税转型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其每年造成的财政减收也将会控制在500亿元左右。按照我国近年财政收入的增收趋势,由于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税改成本,我国财政现阶段是完全有能力消化的。
其次,东北三省试点过程中,对企业在增值税征收时采用了增量抵扣法,从试点结果来看,这也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值得推广的方法。通过增值税增量抵扣的方法,不仅使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在时间上得到了明确界定,而且在保证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使企业享受到了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优惠,起到了一举两得的作用。
第三,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中所采取的对享受“新型”增值税的行业有所选择、分类推进的做法,也为国家今后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参照模式。通过进行行业划分,有重点地对行业和企业实施优惠增值税政策,不仅使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施惠面更加集中、过程相对可控,而且还将增值税转型改革同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
对于当前正在开展的中部六省增值税转型试点,刘桓表示,东北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对于中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将起到很好的助力作用。但是借鉴东北试点的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中部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在中部试点实施过程中,应对能够享受优惠增值税政策的企业作出明确的地域划分,并将享受政策的条件尽可能细化,这样不仅便于确定受惠企业,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更强,而且也可以有效减少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所属地域税收管辖权争议而引起的地区矛盾。
二是由于增值税转型试点过程中的优惠政策,具有较强的税式支出效能,因此其对相关行业的企业往往有较大的吸引力。为了在中部试点的过程中避免大量其他地区企业为得到优惠政策而向中部地区投资和迁移,造成局部地区产业和产能过于集中的局面,中部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时间不宜过长,应考虑试点时间以两年为限,这样既达到了通过试点促进我国中部经济崛起、产业升级的预期目标,也可有效地避免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形成产业地域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