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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偷税第一案”宣判 互联网纳税执行仍有难题
核心提示: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日期:2007-7-23
    虽然目前国家和地方均尚无对网络交易纳税的法律规定,但“网店偷税第一案”的有罪宣判,还是给互联网店铺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上海市真北路3370号,如今是一家普通的便利店。很少有人知道,就是这么一个局促而不起眼的地方,却曾经是国内“网店偷税第一案”被告的驻扎地。

  去年年底之前,张黎的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下称“黎依公司”)就开在这。自从她因偷税11万余元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公司就关闭了,网络上也再不能搜索到她的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彤彤屋”。

  7月12日,法院对黎依公司涉嫌偷税案进行宣判。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6万元,公司则被处以罚金10万元。此时,距张黎的网店开张不过一年,经营时间不过半年,而她的公司此前已经存在了7年。

  据悉,在2006年6月至12月间,黎依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过程中,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海市普陀区国税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共少缴增值税人民币111362.69元,少缴比例为100%.

  案件判决后,张黎没有上诉,她的辩护律师朱文渊对《第一财经日报》说:“她的公司开了好几年,此前都是缴税的,后来通过网络交易后,才没有缴税,因此也有过错。”

  业内人士评说,该案无疑在提醒人们:网络交易,你缴税了吗?如果没有,那可要小心了。

  网店:偷税天堂?

  长久以来,网店似乎被当成了“偷税”的天堂,张黎会是唯一因为网络开店偷税而被课以刑罚的人吗?

  答案是否定的。上海知名财税律师刘福元得知案情后表示:“其他交易方式也存在普遍偷税问题,网络偷税受处罚有点像买彩票中奖,不缴税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该案更值得关注的还是网络税收的监管真空。毕竟连此案公诉人也承认,我国还没有专门管理网上交易的纳税方法,对网上交易尤其是个人网上交易,在纳税上存在着管理真空。

  “目前,税务机关的确没有好的办法进行网上交易监控,这就导致了网络交易的偷税现象严重。”上海律协电子商务与信息网络法律研究委员会委员商建刚律师表示,但这个案件的有罪宣判,给互联网店铺经营者的依法纳税问题敲响了警钟。

  在众多网络交易平台上,一般的交易流程是:申请卖家账户、进货、拍照、上传商品信息、缴纳商品登录费、回复买家留言、邮件确认交易、收款、发货、缴纳交易服务费。这是一单交易的完整过程,而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缴纳税款的环节。

  而网站并没有对于交易纳税的规定,通常只是提醒商家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而实际上,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尤其是个人),也几乎都形成了回避缴税以降低各自成本的共识:不要发票。

  据国内最大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网公关部提供的数据,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总成交额超过70亿元;截至3月31日,淘宝网会员数达到3510万,和去年同期相比,新增1710万。其中,企业用户在今年第一季度新增了2000多家,新增用户绝大多数都是个人。

  正如淘宝网公关部人士介绍,企业用户需要经过审核和验证方有资格入驻淘宝商城,其公司的银行账号是和支付网账号捆绑在一起的,工商税务部门可轻易地监测到交易情况,因而企业用户想偷税并不容易。“但个人用户则无法监测,只能在签订用户协议的时候提醒其自觉纳税。在交易过程中,网站也会号召、鼓励用户自觉纳税。”

  今年初,甚至有人以年交易总量为依据在网上举报淘宝网“偷逃税”,这也让网络交易尴尬不已。“毕竟网站不是权力机构,无法强迫用户纳税。”淘宝网上述人士对此无奈地说。

  但即便是有权机关,上海市财税局一位人士也承认,税务机关对于网络交易实在难于监控,在基层也鲜有这样的案例,张黎案可谓“难得一遇”。

  有律师建议,税务、银行、审计等系统应研制出适合互联网企业使用的管理软件,同时加快发展电子发票、电子税单、电子签名等认证方式,从源头堵上监管漏洞。对此,上述上海市财税局人士表示,操作的难度在于网络企业和网民不一定积极与税务机关合作。

  网络纳税:法网难张?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最新发布的统计报告称,截至2007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口总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的2.11亿。

  虽然报告称,目前中国只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但计算下来,也有4131万网民之巨——其对应的税收当然不容小觑。

  但国内电子商务的纳税办法却暂无踪影。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对网络交易纳税的法律规定,这是一个立法空白。

  其实,早在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提到,要抓紧研究电子商务中税收等方面的问题,尽快提出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但时至今日,也没有新的消息。前几天,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发布的我国首部《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也只是称要研究制订信用管理、在线支付、网上交易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今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了一个《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虽然对网络交易的注意事项规定相当细致,但是全文中却没有一个“税”字。

  商建刚认为,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登记之后才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如果是以网络开店为职业或者副业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否则就是违法。”

  但是,业界人士则认为,网上交易参与方登记、审批问题,只适合有规模的网上商贸机构,B2C(企业对个人)或B2B(企业对企业)。而对C2C(个人对个人)网商强制工商注册,可能会阻碍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且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商务部即便将“指导意见”变成正式的部门规章,也并不一定具有强制效力。

  地方上也在进行相应探索。在今年初的上海“两会”上,上海市人大代表钱丽萍律师曾牵头提出《上海市电子商务条例》的立法建议,据悉日后有望进入上海市人大的立法计划。但钱丽萍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中没有关于网络交易纳税的规定,因为当时不知道。”

  今年5月30日,北京市通过《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将原本只需要注册账号便可拥有网店的规则进行了修改,网民今后要想在电子商务网站开店卖货,将需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不过,一个地方性法规显然没有约束无边界的网络的能量。

  “出台网络交易纳税的办法当然重要,但要仔细区分海量交易的性质则是难上难。”刘福元说,目前网上交易多为C2C模式,根据法律,只要每次交易不超过200元,一个月累计不超过2000元,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超过,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需缴纳4%的增值税。“当然如果月收入超过1600元,个人所得税还是需要申报缴纳的。”

  目前来看,对于C2C交易,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给予比较宽松的态度。要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法律规则,对任何一国而言都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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