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车船税的征收。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尚在制定当中,我区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时间、地点与征收方式待《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颁发后才能确定。因此,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暂缓实施,待正式文件颁布后再予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