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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8月1日起开征车船税 地税部门解读征收新规
核心提示:
来源:无锡日报 日期:2007-7-25
    24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无锡)将从8月1日起全面开征2007年度车船税。

  车船税的征收范围为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代为缴纳。

  据介绍,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缴清全年税款。纳税年度的起讫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各类机动车辆统一实行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征税方式。机动车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凡符合免税的公交车辆,在购买交强险时应主动出示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江苏省公交车辆车船税免税证》,由保险机构将免税证号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各类应税船舶,由船舶纳税人于每年1月15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征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

  对于2007年8月1日之前已经购买交强险而尚未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可在2008年1-7月份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缴2007年度的车船税,对其补缴的2007年度车船税可不加收滞纳金。自2008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2007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应补征2007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如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地税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条例规定,如果已缴纳了车船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或灭失,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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