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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提醒:提防住房公积金计缴个税计算误区
核心提示:
来源:信息时报 日期:2007-7-25

 
   日前,广州市地税局详解了住房公积金计缴个税的政策。但近日咨询台发现,部分市民对计算住房公积金个税政策存在误解。

  对此,市地税局表示,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税税前扣除时,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中未包含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应先将单位为员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然后按政策规定再扣除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税。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已包含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则可直接扣除标准内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计税。

  市地税局还列出可能容易出现误解的情形,供纳税人参考。

  例:某公司国内人员李四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公积金基数为50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2007年7月份李四工资收入为4900元(未含单位为李四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问7月份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分析:李四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低于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9081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根据规定,单位每月为李四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单位超过12%比例为李四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李四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1000元(5000×20%=1000),也只允许在税前扣除600元(5000×12%=600);其本人超过12%比例所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400元(5000×8%=400),不予在税前扣除。

  在计算李四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要先将单位实际缴存的公积金1000元并入本人当月工薪收入,再按规定扣除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900+1000)-(600+600)-1600=3,100元

  应纳税额=3,100×15%-125=340元

  或将单位超过标准缴存的公积金400元直接并入工薪所得计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900-600-1600)+400=3,100元

  应纳税额=3,100×15%-125=340元

  市地税局还表示,若单位缴存的公积金未超过标准,则不适用后一个公式,只能用第一个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市民如对住房公积金个税政策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广州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咨询12366-2咨询,或登陆广州地税网站www.gzds.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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